網路上流傳著一篇關於B肝帶原者的保險權益明顯被剝奪的文章,之前朋友傳來,我也沒認真看。總想說保險公司應該不至於如此坑殺一般消費者。
誰知道就在我這次動完手術後,果然新光保險公司就使出這一招。

 
 
新光保險:只要有B型肝炎帶原,任何保險都將不生效.一定要看並儘速傳出去各位B型肝炎帶原者或親友有B型肝炎帶原者的人一定要知道以下的訊息:經過醫學調查得知,肝癌患者八成是B型肝炎帶原者.但是將近四百五十萬名台灣的B型肝炎帶原者(根據肝炎研究中心調查比例約18%)每年發生肝硬化與肝癌者約一千餘人,也就是四百五十萬人當中,是否都會發展為肝癌是有相當大的問題的.而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卻把B型肝炎帶原一律當作未來肝癌的患者,以業務人員的忽略為由收受大量B型肝炎帶原者的保險,當發生理賠條件時,卻不願意理賠!!!也就是:只要有B型肝炎帶原,任何保險都將不生效.根據保險法六十四條,只要保險公司保險合約條文當中列有排除條款之下(比如有B型肝炎帶原).任何保險都將無效!也就是就算您繳了一輩子的保費,在要求理賠的時候被保險公司查到你是B型肝炎帶原,不但不理賠還會沒收保費!!(這是新光保險理賠部親口說的!)就算你後來發現B型肝炎帶原,一但被發現就會被退保!!台灣根據統計將近兩成的有B型肝炎帶原,有就是四百五十餘萬人是B型肝炎帶原者.而根據財政部保險司的統計在八十七年共有八千兩百三十七餘萬(82,373,438)件的保險而健康醫療險佔33.26%,而年度保費收入更高達1,278億元.也就是台灣兩千三百多萬人,幾乎都都保了險了,尤其是B型肝炎帶原者為了家人的未來,更是可能保超過一個保險(替未來求保障這不就是保險存在的原因嗎?)若保險公司以這樣的態度面對B型肝炎帶原者,不啻為一種歧視,更是漠視B型肝炎帶原者家屬的權益.我母親正因為肝癌開刀,而先前在新光保險的防癌保單也因為在要求理賠時被保險公司以我母親有B型肝炎帶原為理由拒絕理賠,更寄發存證信函取消保單沒收保費.我個人B型肝炎帶原,新光人壽保險也接受我的防癌險,但是我現在發現,要是現在提醒保險公司我是帶原者我的保費也將被沒收,被取消保險.你有B型肝炎帶原嗎?你有保新光人壽保險嗎?很抱歉,你已經註定被坑了!!
當然,也得聽聽新光方面怎麼說:(節錄自同一網址)
(一)依財政部部頒「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告知事項第四項規定,「告知事項」主要係指對被保險人職業、身體狀況等之書面詢問事項,於投保時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按:各保險公司要保書的「告知事項」皆依財政部的規定辦理,要保書的告知內容皆相同】。
(二)依各保險公司要保書的告知事項,「肝炎病毒帶原」為投保時過去一年內的告知事項,即「投保前一年內如患有肝炎病毒帶原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者」才需要告知。因此,投保前一年以上患有肝炎病毒帶原不論有沒有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則不屬於要保書的告知事項範圍。所以,並不是「只要有B型肝炎帶原,任何保險都將不生效」。

三、如果「投保前一年內患有肝炎病毒帶原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者」投保時怎麼辦?(一)依【相關報導】國內外研究團隊進一步證實,B型肝炎帶原者罹患肝癌的機率比一般人高,確實影響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而且,「投保前一年內患有肝炎病毒帶原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者」是為要保書的告知事項範圍,因此,於投保時必需在要保書上確實告知,以確保權益。(二)投保時如確實告知,保險公司會針對其GOT、GPT、HBsAg、AFT、GGT作檢驗,再就檢驗結果決定承保條件。
四、據上述,投保前一年內如患有肝炎病毒帶原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者,而於投保時如未據實告知,因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註:肝炎、肝內結石、肝硬化、肝功能異常(GPT、GOT檢驗值異於正常參考值者)則為投保時過去五年內告知事項,與肝炎病毒帶原是不一樣的,應予注意。】
五、目前本公司並無因投保時未告知「過去一年內曾因患有肝炎病毒帶原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而據以解除保險契約的案例。

六、網路謠言止於智者,希望以上的說明可以為您解惑,也可以增進您對於保險的認識與瞭解,當然,也歡迎不吝賜教。

同樣的說法,也在新光的官網上。


邊這是我的保單,證明我是保戶。

在3月中旬時,辦好出院也經過幾次門診之後,我向新光辦理理賠。該公司卻遲無下文,一直拖到5月14日晚上,原來向我招攬的業務帶來一張新光人壽發的函,並帶來一張一萬四千多的支票,要我收下支票簽屬和解書,辦理解約。這金額恰好與我這次住院的理賠金額相當。


左邊這張就是他們發來的函,理賠部理賠課。

 

接下來我打電話向經辦人聯繫,並詢問為何如此處理?

根據他們官網上的說法,我並沒有違反告知義務,也沒有不實聲明。

94.8.25-94.8.31這段期間,我是因為診斷腰椎間板突出施行脊柱融合術而住院。這診斷書還是業務代表跟我一起去開立的。而這部分的腰椎疾病也已經宣告除外來承保,除此之外,我不僅沒有任何一年內的肝炎病史、病狀、病歷,連五年內也都沒有。從來沒因為肝病看過醫生的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是B肝帶原。

 

承辦者告訴我:事實就是你有。

我不甘這樣被放棄權利,於是我向該小姐提出:如果我要申訴,您能不能告訴我該向誰申訴?

這小姐回答得很好:申訴是您的權利,歡迎您去申訴。但是向誰申訴,我沒有義務告訴您。

我又問:是不是如果我拒絕和解,貴公司是否就拒絕理賠?

很乾脆的答案:是。

 

於是我向該公司申訴部申訴,來了一位自稱田先生的電話,所有內容,大致如承辦小姐。只除了拒賠這部分。當然,他說了,我再仔細研究查證之後,會盡速跟您聯繫。

 

然後終於在6月3日,也就是昨天,我收到答覆,右邊這一章就是他們的回函。內容要我重新簽署聲明書,將B肝所致之肝臟疾病及併發症除外受理。
 
我真的不知道,這最上面的回答與官網上的說法,會是同一家公司的人嗎?一個上市公司難道可以恣意侵害客戶的權益嗎?
我所不能平的,豈在於區區萬把塊錢的理賠金。一個升斗小民要面對一個股票上市公司,是很難的。他們的理賠員是在為公司的權益把關,固然沒錯。但是積極過了頭,誤用法令,造成客戶權益受損,卻也難辭其咎。
我仍在積極爭取我的權益,並且我也在此向新光的理賠人員說明:爭取權益固然是我自己份內的工作,但是在您的專業良知上可以多些注意,吳寧可以為公司創造更多口碑的無形資產。
這一次,我決心對自己應有權益守護到底,也希望有受過這樣不公平待遇的人一起來向新光發聲。我們沉默,是因為要養家餬口,每天兢兢業業工作才能換的舉家和樂。保險如果不能幫我們管理風險,反而造成我們爭訟的不便,那要保險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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